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绿色北京”行动(2010-2012)》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海淀,设立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核心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控制技术应用;水污染治理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应用;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

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包括:

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等。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

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碳减排奖励。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重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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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