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方案

局属各股室、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0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实施率达80%,带动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站,由罗健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全面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和考核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

三、职责分工

我局各职能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管站

(1)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管理、协调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指导。

(2)负责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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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3、在节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认可后及时向县节能办提交节能专项验收的书面申请,及节能分部工程资料,经审查合格后,节能办应在收到申请三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验收的标准为经图纸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未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分部工程,质安站不予竣工验收。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县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登记表》报节能办进行备案,此表将归档入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一并存入城建档案馆进行保存,对未将该表存档的项目不发放档案合格证,不予竣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