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思考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三次、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统一部署、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为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
四川、甘肃、陕西省依照本方案组织编制本省灾后重建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及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相结合;坚持地方为主,充分发挥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的支持下实现灾后重建和发展目标。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在深入论证、科学规划的同时,尽可能加快工作进度;在重建生活家园的同时,注重精神家园建设;在重建生产设施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在抓好近期重建的同时,注重中长期发展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
规划范围主要是汶川地震严重受灾地区,具体范围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为三年。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工作任务包括专项评估、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一)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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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地质地理条件评估和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的同时,做好相关方面的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1.灾害范围评估。对汶川地震的灾害范围提出评估报告,明确划分标准,区分严重受灾地区和一般灾区,为确定规划范围提供依据。由地震局、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6月10日前完成。
2.灾害损失评估。对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由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民政部汇总,6月20日前提出初步评估报告。
3.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对水土资源、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灾害危险性、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的综合评价,确定可承载的人口总规模,提出适宜人口居住和城乡居民点建设的范围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由中科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6月20日前提交初步报告和相关图件。
(二)规划编制。
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方案包括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为:
1.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灾后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由发展改革委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2.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城镇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3.农村建设规划。提出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提出农村道路、供水供电2、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活设施的建设方案,提出农业生产设施重建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扶贫办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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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规划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穆虹任办公室4主任,四川省副省长王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及其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充分衔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意见。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各研究报告和规划文本务必按规定时间提交办公室。灾后重建规划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分别选择一个原地重建和一个易地迁建的乡镇作为试点,及早启动,抓紧推进,积累经验。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发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帮助和协调,并重点做好政策支持的研究工作。规划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规划,进一步细化落实灾后重建的各项任务。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经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对明确在原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对恢复生产和恢复重建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等,可先行启动建设,有关部门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灾后重建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