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9.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3.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

1.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3.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5.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

6.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9.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没有违法排污行为;

11.没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没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3.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

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

5.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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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