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拟调出或补进的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经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事宜。

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后,自下年度起,按新调整的范围进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

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及权属情况确定相应的管护形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公益林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对林权权利人放弃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统一管护。

实行统一管护的县、乡、村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面积划定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护林合同。对护林员的管理按《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在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臵设立标志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第十二条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等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险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搭滥建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公益林建设是指为有效提升生态功能,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对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公益林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公益林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统一编制辖区内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益林经营主体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十九条要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公益林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或县(市、区)确定的本级公益林,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