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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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监测或调查。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报告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需核实)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管部门:星子县环境保护局电话:0792-26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