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1-02-1216:27环卫科技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资源充分回收利用,确保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是指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后的垃圾妥善分类回收处理,提高垃圾减量化率和资源化率,最终达到避免减少、物尽其用,实现垃圾“零废弃”的目标。
第三条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绿色北京、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党政机关、学校、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居住小区等地应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管理标准》(试行)。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生活垃圾管理中,做到“能减尽减、能分尽分、能用尽用”,垃圾产生量应得到有效控制,餐厨垃圾应实现就地处理。
第七条“能减尽减”是指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购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垃圾产生的物品,提倡重复使用、减少浪费、厉行节约,最大化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第八条“能分尽分”是指不可避免和减少的垃圾在产生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收集。
第九条“能用尽用”是指对产生的餐厨、厨余垃圾优先采取在本单位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措施,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交由规范的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利用。第十条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得力。领导重视,有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施完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的设备设施。
(三)运行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理都要规范化,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作,签订协议,收据齐备。
(四)数据翔实。要有数据统计的日记录及汇总记录,数据记录的表格式样和计量单位要统一,各类数据要详尽,真实可靠。
(五)宣传到位。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单位网站、报刊、宣传栏等手段,宣传垃圾“零废弃”、垃圾分类等知识,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所产生的餐厨、果蔬、园林垃圾基本做到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工作标准》(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相关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在全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的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执行市级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本辖区实施规划、计划。组织和指导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对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规划、商务、教育、环保、旅游、园林、住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业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试点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评价。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的单位由区县市政市容委组织确定,报市市政市容委审定后列入全市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种类等状况,确定从源头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行动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实施办法和管理标准,制定相关管理、作业、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结合试点单位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地抓好“零废弃”管理工作。党政机关“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倡导绿色采购、绿色办公、绿色用餐等;学校“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倡导绿色教学、绿色用餐等;宾馆饭店“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倡导绿色酒店理念;公园“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对园内商户和游览参观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垃圾“零废弃”宣传教育,引导其配合工作;商场“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依照遵循绿色采购原则,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农贸市场“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引导商户“净菜进城”和遵循“限塑”条例;度假村“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倡导绿色度假。
党政机关、学校、公园、农贸市场和度假村应当突出处理好餐厨、果蔬、园林等有机垃圾。第二十条试点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基础档案,及时、准确记录日常统计数据,归类存档,定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民间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指导、配合宣传、监督检查各“零废弃”试点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使“零废弃”成为每一位参与者的自觉行动。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经考核评定,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标准》的试点单位,应当给予以下鼓励:
(一)市、区(县)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零废弃”管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委托清运费实行优惠收取。
(三)精神文明单位等其他评比活动中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试点单位应积极在本单位开展树立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等活动。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第二篇: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减量,是指在产品设计、制造、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用合理措施减少废物量。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生活垃圾的属性、成份、利用价值、处置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分成若干种类。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减量分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辖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五条[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根据末端处理技术情况,遵循科学分类、充分回收、有效利用、妥善处理的原则建立
分类制度,并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减量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社区、市民开展减量分类活动,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减量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目标,负责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减量分类管理目标,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减量分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促。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及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减量分类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产品(服务)政府采购目录并组
织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后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减量分类工作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将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严格限塑令、落实净菜进城。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减量分类工作。
第九条[社团组织职责]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应当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宣传减量分类知识,参与减量分类工作。
清洁卫生协会、食品行业协会、餐饮业服务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电子行业协会、服装行业协会等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方案,倡导、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减量分类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减量分类的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履行减量和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社会监督员参与减量分类工作,协助、指导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减量分类义务,开展减量分类工作的培训、宣传和推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政府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分类纳入每年6月“节能周”和6月17日“全国低碳日”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减量分类的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宣传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减量分类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教育先行]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通过宣传画、案例教学、演讲比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方式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十五条[职业规范宣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减量分类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媒体宣传]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免费安排减量分类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宣传]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减量分类宣传教育,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减量分类工作。
鼓励非政府组织、公益基金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减量分类培训、推广和督导活动,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减量分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志愿者宣传]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减量分类宣传教育;
(二)劝阻不进行减量分类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协助单位和个人开展减量分类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开展减量分类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设计环节减量]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垃圾产生的要求,优先采用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可生物降解、简便易行的设计方案和材料,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减量]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废旧产品强制回收]实行废旧产品强制回收制度。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所销售的下列废旧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一)超市、商场和药店,应当回收废旧电池、废旧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旧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小家电产品等;
(二)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者、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废旧灯管;
(三)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微波炉、消毒柜、洗衣机、煤气灶等家用电器销售者,应当回收运输包装;生产者有义务接受销售者返回的运输包装,在重复供货的情形下,可以在下一次供货时使用;
(四)农副产品销售者应当确保净菜进城,并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产品强制回收目录及回收场所、设施的管理,由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废旧产品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废旧产品依法进入二手市场进行再流通,减少资源消耗和垃圾产生;无法销售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进行热回收。
废旧产品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绿色采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服务)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二十四条[消费减量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厉行节约,低碳消费,
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循环再生利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消费减量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避免浪费。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厨余垃圾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分类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二)宾馆、酒楼、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农贸市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三)其他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的需要,及时制定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住宅区投放要求]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二)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减量分类知识培训,在责任区内开展减量分类知识宣传;
(二)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和地点;
(四)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遂昌县建设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