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的运行。
党的xx大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我市社保基金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给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常态下,如何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责任十分重大。然而,社保基金的监管,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性工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结合实际,就目前开封市社保基金监督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开封市社保基金监督的现状
自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下同)承担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从机制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从1997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xx年1月开始,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征收交由地税管理,形成了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钱的三方既配合又制约的管理机制。在监管工作体制上,已初步建成以财政、人社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项审计、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了各社保经办机构定期自查制度和日常内部监督制度。同时采用了省厅统一开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是各社保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了社保基金内控制度。规范了业务经办流程,开展了参保单位参保缴费的稽核工作,避免参保企业少报、漏报、虚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开展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和医疗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预防养老、医疗金被蓄意、恶意冒领。
三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异情、要情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人社部门报送要情,避免社保基金监管中出现的基金风险。
四是各社保经办机构均建立和执行了基金财务制度。在基金的筹集、使用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能按规定使用社保基金,在账务处理上使用省统一开发的财务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会计电算化。
五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通过报表数据各项指标的审核、分析,全面了解、掌握社保基金各个环节的运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分析报告,为上级部门和市委、政府制定社会保险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六是建立了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人社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使社保基金能够安全、平稳运行。对社保结余资金加大了定期存款比例,增强了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七是建立和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了信访接待室,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日常举报和信访案件。
八是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工作。定期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调查、职工失业登记核查、对定点医院和药店进行检查等,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作用。
二、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其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们有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管理办法、文件依据,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社保基金监管还存在缺失和不到位的隐患。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在基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保工作不相适应。按照上级要求,县级以上社保部门要设立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而我市人社部门虽然设立了基金监督科,但因人员编制原因,仅有2人,各经办机构也因人员不足,未设专职的基金监管人员。因社保业务种类繁多,工作繁忙,面对庞大的社保基金,很难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的监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是内控制度还不够健全。按现行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核定应实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转变基金监管方法,使内部控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地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评价和咨询服务。
三是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管方式的落实存在困难。市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还有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相应的监管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但是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角色模糊,且各种监管方式的落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没有严格划分开来,社保基金的经营者与监督者的身份重合,致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有效的行政监管,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监管效率。
四是监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我国xx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但是实际上所披露的社保信息仍然有限,披露内容不够细化、披露频次较少,使得社保基金缴纳者不能及时并充分的掌握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同时,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媒体及大众也难以对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合力监督,社会监督缺少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
五是监管理念落后,对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或是挪用于扶持困难企业,或是用于当地建设,没有将事关老百姓“养命”的社保基金当作公共资金,而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在个别领导的签字批条中随意的挪为他用。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三、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鉴于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应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化解,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基金管理风险,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把老百姓的“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让群众放心。
(一)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一是领导要重视,组织要确保。各级领导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视是否,直接关系基金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深度和社会参与度,同时也能确保社保监管组织机构的筹建、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障。二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合规的政策要尽可能纠正,确保政策执行正确到位,避免和减少因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基金损失。三是要防止滥用权力,要形成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保基金依法正确使用。四是要确保支付。社保基金事关民生,只有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二)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实行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是基金管理“事先控制”环节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把全市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度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和支出规模,编制支出预算。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各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预算。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使预算真到起到社保基金监管的“事先控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3.中国共产党xx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