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民养老权与公民基本权的关系

摘要。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尤其是从与公民养老权关系紧密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等权利视角审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养老权宪法权利权利谱系

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有权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和扶助。

一、生存权与公民养老权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类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生存权是各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它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础。“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

徐显明认为,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标准,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本文认为,公民养老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对于老年人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老年人当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养老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对老年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列于中国人权体系之首。新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权和老年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由此,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养老权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确认和法律的保障。

二、平等权与公民养老权

平等在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与自由、博爱的理念一道被当作几个世纪以来经过无数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总结,甚至“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为理想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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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推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劳动权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

“一般说来,当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时社会主要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使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当公民的劳动能力受损时,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帮助,使其得到物质上的支援。”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就有明确规定。该宪法序言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从而确认了劳动成果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并确认劳动自由、平等与有偿。1793年法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权确认为宪法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劳动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这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为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也都属于宪法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一项社会权。从二者关系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因而,当劳动者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