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
附件4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
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是指企业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
用人单位。
(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款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二)款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
(二)款规定的企业(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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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