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问题及其对策

公务员道德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一、公务员与公务员道德

1.公务员概念

根据2005年十届人大常委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参与公务活动,依法旅行公职。

行政行为,以调整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这是十分必要的。

(3)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实事求是,秉公执法;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关心群众,平等待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3.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意义

(1)公务员道德建设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

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的好坏。孔子曾说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堰。”这是对为政者的伦理和民风的生动比喻。当权者的作风好比风,老百姓的作风好比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2)公务员道德建设有利于防治公务员行政行为的道德失范道德危机

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原因导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道德失范以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在政治上软弱无力,经济上贪污腐败,工作上官僚主义,生活上奢侈腐化,纪律上懒散怠慢。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个别人身上,但影响十分恶劣。所以急需进行公务员的道德伦理建设。

(3)公务员道德建设有利于公务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依法行政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务员所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力,是法律授予的在某种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和伦理心,而不是依据他人的判断力和伦理心而做出公务行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行使该权力的行政人员的价值观及良心,而不是受外界的制约。然而事实上很大程度存在滥用的现象,法律却无法对其作出硬性规定,这时就需要伦理和道德的介入并发挥作用。

(4)公务员道德建设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创建和党的执政能力与威信的提高

我国自古以来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德是第一,才是第二。构建服务型政府,只有树立服务之德,才能有服务之行。同时,公务员是国家公共事物管理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道德丧失殆尽,必将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问题

1.个人主义膨胀,公仆意识淡化

有些公务员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置自己于群众之上,置个人利益于人民利益之上,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甚至为了个人的目的不择手段损害人民的利益。具体表现为:

(1)为了个人利益得失、升迁,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官位,跑官要官,完全忘记了一切身为公务员所要担任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2)不关心群众和基层单位的疾苦、困难,以权压人,仗势欺人,伸手向群众要钱要物,给群众的生活带来沉重的负担。

(3)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严重,横行霸道,欺善怕恶,徇私行贿,造成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威信

2.享乐主义泛滥,腐败现象严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务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蔓延。具体表现为:

(1)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不是把手中掌握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而是用于为自己谋私利,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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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第七条:坚决执行党和政府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国家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公务员法54条中“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认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的选择权和自我保护的权利。而《规范》剥夺了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领导出于自身的权威意识,本能地将此权利剥夺了。思考:两部法律规范的比较。

注:此文稿为本人伦理学课讲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