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的合理性分析

摘要。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是长沙市政府为社会底层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因其工程的浩大和较多的财政投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其实施过程却陷入诸多困境,政策结果也不尽理想。本文首先对该政策的内容简要回顾,并分解其目标层级构成,再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和简单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廉租房;政策;合理性

一、政策内容回顾

2004年初,长沙市政府把为进城农民工兴建廉租房作为为百姓办的八件实事之一,计划3年内在东、南、西、北四个城郊结合部建设20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廉租房。

入住条件。人住廉租房的农民工必须月均收入在800元以下、在市区无自有房屋、被用工单位录用在岗1年以上且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标层级构成

长沙市政府出台的农民工廉租房政策主要有四个目标层级。首先,采用兴建廉租房的方式吸纳社会竞争力较低、住房情况较差的农民工人住,着力解决农民工的住房状况。其次,利用财政和政府干预改善社会底层百姓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再次,用相对公平正义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维持社会各阶层的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最后,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工业发展、城市化进程和社会进步。

三、合理性分析

1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

国务院研究室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近30年,劳动力流动对gdp贡献率达21%。《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数目庞大,大约有2亿左右。但是作为有一个对社会建设有卓越贡献的庞大群体,农民工的住房条件却一直不容乐观。农民工主要居住在集体宿舍、工地、出租屋一类相对简单的处所,其住房本身的条件较差,周边配套基础设施也比较缺乏。相比城镇居民享有的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政府购房补助等住房保障,农民工群体享有的住房保障微乎其微。从农民工购房能力不够、购房意愿不强但住房需求大、承租能力低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廉租房政策,无疑是一个既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又不过多增加其负担的两全之策。

但是,从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来看,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的制定并没有从农民工的实际因素出发,其入住条件也过于僵化缺乏弹性,从实施层面考量不够合理。首先,廉租房的选址位于东、南、西、北四个城郊结合部,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交通成本,必然会导致忽略生活质量注重经济收益的农民工群体放弃选择廉租房。其次,廉租房的入住门槛过高,造成农民工对廉租房只能是“可望不可及”。“收入为800元以下(后来因为入住农民工太少,调整至1200以下)”这样的设计在今天的实践未免太低,“被用工单位录用在岗一年以上且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农民工合法用工一直是个难题,正式签合同的就更少了,要求有劳动合同会大大降低农民工人住廉租房的期望,同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增加了人住程序的复杂程度。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中,政府“在农民工权益与社会其他团体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牺牲农民工的利益”已成为一种惯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逐步制定惠及农民工群体的政策,符合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也有利于唤回农民工的公平感和价值感。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将财政从造成大量二次购房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转移到给农民工提供租房的廉租房政策也具有较大的边际收益。因此,其财政的使用和政策对象的确立都是合理的,有建设性的。

但不能忽略的是,政策细节的设计(如前文所析),却使吸纳农民工入住陷入各种各样的困境。廉租房若不能尽其用,闲置的可能性也不大,管理方势必要将廉租房投入其他使用获取收益来平衡各种管理成本和价值损失。事实证明,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也的确如此。长沙市政府为农民工修建的廉租房江南公寓只有不到5%为农民工所住,其中有三栋楼被长房集团出售,还有某些楼栋被出租作为学生公寓。若为农民工兴建的廉租房最终却未能被农民工使用,政策结果就悖离了政策的初衷,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意义也就趋于崩解,不仅没有照顾到农民工的住房均等,反而为某些业主利用国有资产创造了营利的空间,更大程度上加重了“马太效应”,增加贫富差距。

3保障社会稳定

农民工在城市中打拼,因其外来人员身份、受教育程度不高、利益诉求途径缺乏等让其在不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都处于弱势地位,对城市没有亲近感和归属感。但是无法从城市中取得亲近感和归属感的弱势群体却容易从身份背景、经历、职业、奋斗目标相同的相似群体中获取一种平等和自由。因此,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的聚居模式能让在城市各区各地工作的务工人员有一个公共归宿,有助于农民工群体找到情感归属和安全感,排解其在城市中生存的压力、不公平感等等。只要社会不平等仍然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仍然客观存在,群体意识、群体需要和群体利益就一直会是各社会群体追求的目标,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尤其如此。在这一层面上,农民工廉租房政策有助于社会稳定。

然而,在工作单位或与当地市民交往的过程中,外来务工人员如果受到了不满意的对待,将之诉诸于群体帮助,那么这个聚居的农民工群体将很可能成为某一场动乱的策源地或暴力活动的发祥地,变成城市中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其政策目标中保障社会稳定这一层级,政策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和失效。

4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

城市化进程受到许多方面的影响,农村人口城市化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并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机会。第二阶段是迁移劳动力中的成功者在“乐业”之后寻求“安居”,在迁入地居住下来。农村人口只有顺利地走完以上两个过程,才能实现人口城市化。因此,廉租房政策以解决城市中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为起点,形成“安居”状态,用“有所居”来形成城市对农村人口的拉力,推动城市化进程有其合理性。

但政策中将廉租房建在城效结合部虽顾及了政府的经济理性,其聚居模式却造成农民工群体与城市人群的隔离,相悖于通过廉租房政策对农村人口的内拉力。城市化进程要求农村人口城市化,但农村人口城市化不仅仅是一个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这样一种户籍身份的转变,更多的是农村人口,尤其是有半城市人民身份的农民工群体对城市在一种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等各方位的城市化转变。“农民工进城不仅仅是农村人口在空间上移居城市,也是现代化意义上的‘文化移民’,更是指个人从农村人向城市人的转变过程,它涉及到农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转变过程。”文化移民的形成,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但是,仅建筑在城效结合部的聚居式农民工廉租房,导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很少,彼此之间的融合困难,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进入“主流社会”的机会就越少。农民工很难通过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人际互动培养起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现代思维和意识,产生主人翁意识和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从而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也难以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

四、结语

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符合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目标,也符合当前党和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把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一样纳入政府的住房保障规划,既是政府公共理性的一种回归,也是农民工公民身份的一种回归。但是,该廉租房政策的合理性更多的停留在理论和价值层面,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反映了其政策构建中的诸多不合理,因此,长沙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的有力推行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仅需要政府力量的强力管理在位,也需要一种更为灵活的配租方式来满足农民工群体丰富多样的需求,其政策构建之初的漏洞也需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纠偏,这样方能达到其预期的政策目标。

第二篇: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政策

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惠民政策。那么,什么样的家庭才算低收入家庭呢。在宝鸡市2013年廉租住房分配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区为1000元/人·月,其余9县为850元/人·月。

据介绍,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严格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初审、信息核对、县区审批”的程序进行。

另外,有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1、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2、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3、在申请低收入家庭前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

4、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5、有私有房屋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6、拥有汽车、名贵宠物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7、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办理程序:

1、给镇城建站递交申请

2、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由城建站和民政办予以初步审核认定

4、公示(时间为7天)

5、城建站负责对于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县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篇。廉租房政策大全1、我省廉租住房分几类。

我省廉租住房分为以下三类:

(1)城市廉租住房。包括由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和购买的在建工程。

(2)农林场廉租住房。由地方国营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的廉租住房。

(3)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解决的廉租住房。

其中。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种重要方式,已得到国家的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8〕12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通过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其中符合规定条件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为加快改造步伐,各地分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时,要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我省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有几种方式

(1)统建。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地方国营农林场统一组织实施建设的廉租住房。

(2)委托建设。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开发单位新建廉租住房,含新开工和回购在建项目。

(3)按比例配建。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规定的按5%比例配套建设,具体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4)棚改解决。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廉租住房。

(5)改建。通过改建原有公房,使其成为廉租住房。

3、按5%比例配建建设成本谁出

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由市、县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齐差价。补齐差价所需资金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所规定方式解决。

4、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由那几部分构成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房屋建安工程费、小区相关配套设施费、附属工程建设费。

(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应交税金。

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5、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有哪些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2)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省财政补助资金。

(4)地方政府债券。

(5)市、县财政预算拨款。

(6)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核定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8)社会捐赠的资金。

(9)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

(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1)政府出让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

(12)金融贷款。

(13)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其中。(2)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等。(13)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主要包含企业自筹。

6、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

(1)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

(3)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按所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7、廉租住房建设应实行那四制

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8、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由什么部门组织实施

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各地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或国营地方农林场组织实施。

9、各地住房保障机构成立依据是什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文件规定,各市(州)、县(市)要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10、那些廉租住房项目可不进行公开招投标

统建廉租住房,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直接发包,不必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建筑面积5%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农林企业或职工个人直接实施的农林场廉租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解决的廉租住房,可直接委托建设,不必履行招投标程序。具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吉建房〔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状态如何划分

(1)项目开工。征地拆迁开始即视为项目开工,通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即视为征地拆迁开始。

(2)项目在建。从项目开工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视为项目在建阶段。

(3)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验收。

12、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组织实施。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吉建保〔2009〕7号)文件规定,通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棚改项目必须是本年度在建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在此列。

(2)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居住在棚改地块中的、经审查和公示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范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3)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与棚改实施单位已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明确了套型、户数、规模。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棚改实施单位,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建设。

(5)为保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连续性,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3、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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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即保障期限为1年。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向居委会提出复核。经逐级复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继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廉租住房保障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可同时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已经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如果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准备申请的,必须经市公证部门公证放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才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今年市区建设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有156套。其中,市级102套,位于南曲阜小区a区;环翠区54套,位于黄金顶小区,户型建筑面积都在50平方米之内。目前,正在进行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