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农村水利处时间:2010-12-3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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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粮食增产任务,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根据各县(市、区)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河南省实施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地埋管、桥涵闸、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试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配置,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建设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河南实施规划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确定各县(市、区)投资控制规模,联合下发关于上报年度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议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县为单位将本市的建议计划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同时,各县编制实施方案(草案),连同建议计划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将建议计划和实施方案(草案)汇总后,提出全省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年度建议计划和全省的实施方案,并将资金请示和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水利部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省转发(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县修改完成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按需安排的原则,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单项设计,编制施工图等。

实施方案由市级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批复各县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由各省辖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财政、审计、农机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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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县为单位实施的原则,各项目县成立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第二十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和服务,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与资金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以及协调平衡项目建设区域和建设内容,并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落实。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高产稳产田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理工期和生产需要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用水需要等。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实施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逐步提高中低产田生产能力,扩大高标准农田面积。农机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有关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