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审议稿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实施方案
(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2017年5月
1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通知》要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全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国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权属调查,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开展自然资源调查、湿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建设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
2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底图中每块不一致信息图斑的实地地类、位臵、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推进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商服、工业、采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将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
(四)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并在完成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启
3动系列专项评价工作。
1.自然资源调查,配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查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类型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基础。
2.湿地调查,查清各类湿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建立湿地专项数据库,提升土地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
3.耕地细化调查,对基本农田外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或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沙荒耕地、草原耕地、城镇周边耕地、储备库中耕地、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其他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统计基本农田面积和基本农田外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建立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基础。
4.“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地类、位臵、面积、分布等土地利用状况,建立“批而未用”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
5.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将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建立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专项数据库。
6.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
4范围界线、生态红线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专项调查数据库。
(五)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1.建立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国家编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和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的综合管理。在此基础上,市、省级组织构建市、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国家层面,由国家组织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各类调查数据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基于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服务与辅助决策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社会经济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展各类专业分析,提高基础数据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六)成果汇总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城
5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结合二次调查、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次调查以来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湿地、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三次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次调查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国家、省、地(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三)具体目标(略)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领导,各负其责
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
6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包括制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标准规范,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省级成果验收及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区、市)、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国家提供调查底图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统一制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和精度要求。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全面部署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及基本农田调查等。根据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和调查底图制作的安排,以及已有调查成果的情况,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国家汇总和土地管理与调控急需的数据按时获得。
三、工作内容
三次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四)制作调查底图。
(五)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六)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九)进行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核查与确认。
(十三)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8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
3.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分级提供调查使用。
三次调查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资料调整。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国界、零米线、省界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地)、县级调查界线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级负责完成。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依据三次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零米线、省界
9调整数据,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和沿海零米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国到省的全国及分省《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省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省(区、市)使用。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到县(区、市)的省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依此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4.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1)遥感数据
国家统一采购近期遥感影像资料,制作调查所需要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底图,提供地方调查使用。农村土地调查全部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足区域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
(2)调查底图制作
在最新dom基础上套合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现状分类标准,逐图斑对比分析数据库地类与最新高分辨率dom地物特征的一致性,根据对比核实结果,提取不一致图斑,依据影像特征勾绘图斑边界;一致图斑的界线应充分继承现有调查界线。同时,根据数据库地类和影像特征,内业判断该图斑土地利
10用类型;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土地利用类型2种选项。
在最新dom、不一致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对外业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首先,国家依据最新高精度遥感影像,参考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内业判读和图斑提取;然后地方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和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及建库工作。
(1)调查内容与精度
①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②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③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2)地类调绘及补测
各县(市、区)以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相关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详细记录图
11斑编号、地类编码和权属单位等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及补测,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应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gps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臵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变化图斑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他变化图斑进行调查。为保证实地现状与调查成果的一致性,国家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地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根据国家核查工作要求,地方须对重点变化图斑进行互联网+举证,国家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
①需要举证的图斑
a.无论是否按照国家提取地类和范围调查,以下重点地类的变化必须实地拍照举证。
a.建设用地变化图斑
12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b.耕地变化图斑
包括新增耕地、耕地内部变化图斑(原数据库地类为水田或水浇地,调查地类为旱地或原数据库地类为旱地,调查地类为水田或水浇地的)。
c.农用地变化为未利用地图斑
包括原数据库地类为农用地,调查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图斑。b.对地方未按国家内业提取变化图斑地类和范围变化的所有图斑,需要进行举证。
c.对国家未提取变化图斑的区域,图斑地类与原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地类图斑,原则上需要进行举证。
②图斑举证要求
使用带卫星定位功能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gps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报送至国家举证平台,国家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对未提交举证照片或提交的举证照片不能说明图斑变化情况的,国家核查将认定为不通过图斑。
6.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坡度分级图可继续沿用二次调查成果。如有高于二次调查
13dem精度的,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重新制作坡度图。坡度图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
对于新增耕地以及重新制作坡度图的县区,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2)关于田坎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选择采用实测或系数扣除方法确定田坎面积。采用系数扣除法确定田坎面积的,原则上田坎系数继续沿用二次调查测算的田坎系数。以省为单位上报全省各县级单位田坎面积的确定方式。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认定)应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可调整地类;本次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对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
14(4)关于道路调查
对于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6.5米,北方宽度≥2.0米、≤6.5米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对于大于6.5米的道路,须调查为公路(对于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内的农村道路宽度,可放宽到8米)。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5)关于图斑标注①耕地标注
a.耕地实际利用情况调查标注
按三次调查工作分类的要求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按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包括粮食、棉花、蔬菜、苗圃、花卉、果树、林木、水塘、草皮、休耕、撂荒和其他等属性。
b.耕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在耕地图斑中标注基本农田属性。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臵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或滩涂上耕地、草原中的耕地、林区内的耕地、荒漠化沙化耕地、石漠化耕地、污染耕地及其他耕地等。
②建设用地标注
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
15③设施农用地《工作分类》要求细化标注。④公益林标注
对于实地为公益林的林地图斑,应标注公益林属性。⑤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在县级建库时,根据国家下发的林业部门相关资料,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荒草地。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线状地物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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