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政府购买项目ppp试点融资经验,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确定的目标。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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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