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三条兴宾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村(居)委会、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纪检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非法开采整治工作。

第四条构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追究制,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公检法司”的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

1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来宾市辖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市政府各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兴宾区政府职责

(一)兴宾区政府是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兴宾区内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

(四)组织领导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督促兴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各乡镇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对本辖区合法矿产企业实行综合监管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矿山巡查,对本辖区内发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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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业主提供合法证件材料,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追究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未依法对矿产企业的行政许可登记进行审查,对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追究工商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对矿山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对达到刑法处罚标准的矿产资源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不予以立案侦察的,要追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