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一、办理条件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办理材料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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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重大投资项目,与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合并时限为12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