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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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发布时间:2010-05-26
索引号:fa200-c0000-2010-073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3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用地,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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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类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用地需求,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四、加强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设施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跟踪管理,确保按批准的用途、范围,规范使用设施农用地,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餐饮、宾馆、娱乐、房地产等非农建设和经营性开发。本意见实施后,设施农用地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同时,各县(市、区)要对本意见实施前,以设施农业名义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审批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并加以纠正。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