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

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

(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

(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

(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七条

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建筑标注

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二)间距退让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及拐点间的距离。上述距离应为建筑外墙边至建设控制线或建筑外墙边之间的净尺寸,建筑外墙边从保温层、粉刷层、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等建筑最外沿起算。

总平面图上的定位尺寸应采用单向开放的方式标注,即在建筑物的任意定位尺寸线方向的最后一个尺寸为“开放尺寸”,开放尺寸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米”(其实际控制尺寸至少应大于所标尺寸0.5米)

(三)场地设计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竖向设计标高、室外最低点地坪标高以及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建设项目用地内如规划设计有挡土墙的,需标注挡土墙的位置和标高;

应标明室外停车场范围、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等;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化景观无需表达;

(四)配套设施

应标明拟配建的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位置、范围及规模,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五)分期建设项目

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并列出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八条

总平面图制图应采用以下技术标准:

(一)总平面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向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

(二)总平面图的坐标系和高程应与地形图保持一致

(三)标高、建筑高度和间距退让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单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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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宁规字〔2012〕2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50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