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处级干部主要指委机关、分局、委属单位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下列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中介、评估;

(三)土地估价咨询评估;

(四)矿产资源咨询评估;

(五)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咨询与信息技术服务;

(六)其他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范围。第四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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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一致的,领导干部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年内进行规范。违反承诺未作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