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usingtheresearchmethodofliterature,meansofobservation,behavioralapproach,conceptualanalysisandthepatternofinformation-seekingoflocalandoverseaswereanalyzedandcompared,basicpatternstrategiesoftechnologyinformation-seeking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

(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灾防治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

第六条

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实施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步防治措施。

第七条

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实施综合整治,但市级地灾资金仅是对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进行补助,一般不包括对搬迁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灾害点应当销号。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整体项目按治理项目程序管理。

在情况危急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直接委托熟悉当地地质条件,并有地灾防治经验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目标是延缓或减轻灾害的发生,防治费原则上由区县自筹。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做好根治的前期工作,逐步全面实施整治,应在五年内彻底消除隐患。

第九条

地灾防治项目应首先通过初步勘(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防治方案及防治总投资。通过地质调查初步判断宜采用专业监测或搬迁的地灾防治项目,可以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完成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监测项目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设计、专业监测实施、监测成果分析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搬迁组织设计、搬迁目的地建设、搬迁目的地建设工程验收、搬迁项目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治理项目严格按照详细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效果检验程序进行。地质条件简单,通过一次性勘查能查清地质条件的地质灾害体,可将详细勘查和初步勘查合并为一次性详细勘查。

应急处置项目可采取特殊措施,但实施后应完善项目的管理,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除应急处置项目外,还应严格执行项目业主制和招投标制。项目业主负责对地灾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相应等级资质。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投标单位编制的勘查大纲作为勘查设计投标的技术标书。准备进行专业监测或搬迁的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单位可以通过邀标确定。

第十五条

勘查报告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应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家组成,并包含不少于1人的结构专家。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地质灾害体的基本技术指标进行认定,提出下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应注意的重点,并明确回答勘查报告能否满足下步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要求。凡不能满足下步工作要求的勘查报告即为不合格报告,计入项目承担单位质量手册中,作为单位资质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结构和经济类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下步工作方案、地灾防治项目经费估算进行认定。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搬迁的项目,应当包括搬迁目的地的初步意向以及搬迁实施时间计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专业监测的项目,应当包括重点监测内容以及监测时间安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治理的项目,应当提出不少于3套的比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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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灾防治项目参建单位过失造成损失的,由项目业主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因项目业主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项目业主追究赔偿责任。责任鉴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