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强度的实施意见

余政办发〔2011〕162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强度的实施意

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破解土地资源瓶颈对工业项目发展的制约,科学指导工业厂区合理布局,根据《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政策文件精神和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范围

本市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附属设施用房比例等规划指标强度的出让和改扩建工业用地项目。

2.5产业创意园项目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集约用地原则。按规划先行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通过提升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布局等规划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空间发展环境兼顾原则。工业用地既要提高开发强度,又要注重美化环境。通过厂区总平面的优化布置,建筑立面的丰富设计,营造一个宜人的生产环境。

(三)坚持堵疏结合分门别类原则。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鼓励提高用地开发强度,近期列入拆迁和“退二进三”区域工业地块严控改扩建。

三、工作措施

(一)容积率

1.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集中发展的,土地出让时容积率下限指标按现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确定的各行业基础上提高20%(详见附表),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0。鼓励企业在满足绿地率、建筑密度的条件下建多层厂房。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因生产需要确需提高容积率的,经市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以外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或原规划条件控制

(二)建筑密度。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一般按50%控制,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以外的按45%控制。

(三)绿地率。按20%控制,在达到容积率上限、满足土地开发强度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提高绿地率来美化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建筑高度。一般工业厂房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需提高建筑高度的,在满足周边用地采光、通风以及消防、环保等要求下,通过会审,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

(五)建筑退让。当界外为工业建筑时,界内工业建筑的离界距离可按如下标准控制: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5米,与基地的东、南、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5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5米。

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以外,当界外为居住建筑时,在满足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前提下,界内工业建筑与居住建筑必须保持20米以上距离。

(六)配套设施比例。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和城镇生活居住区内,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本着功能分离的原则,严格控制两个指标:

1.企业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其他地区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企业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七)其它。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规划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附件: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下限指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下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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