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商务区局部区域土地收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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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商务区局部区域土地收储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推动转型升级,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南现代化示范区规划》、《高新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等规划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对高新商务区局部区域实施土地收储,现将土地收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收储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常新政〔2004〕140号)等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积极推进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工作。
2.科学组织原则。按照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时序目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组织,推动土地收储工作落实到位。
3.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属地单位和区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作,增强合力,形成指挥部决策、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工作推进小组负责、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动收储工作全面开展。
4.公平公开原则。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收储补偿按统一政策执行,兼顾统一性和平衡性,充分考虑被收储单位的现实和长远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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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被收储单位的合法权益,公平公开推进收储工作。
5.审计评价原则。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被收储地块的土地、房屋评估价格以及拟收储价格进行审计评价,收储工作推进小组依据通过审计评价后的拟收储价格实施土地收储。
二、收储对象
对高新商务区局部区域(西至新藻江河、南至河海路、东至通江路、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2012年批准的《高新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进行收储。已列入征收或按法律规定需列入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不作为本方案实施对象。
三、时序目标
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总体时间为3~5年,原则上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4年签订收储协议的用地规模不小于800亩,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第二阶段。2015年累计签订收储协议的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亩,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第三阶段。2016年全面完成收储协议的签订工作,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四、收储组织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和推进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该
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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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收储计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收储计划,根据年度收储计划,细化收储进度及目标要求,并分解落实到各推进工作小组,确保各项收储工作按计划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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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本实施方案发布后,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4.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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