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农业、环保、房产住宅、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哈供排水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
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区县(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和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巡查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依法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起诉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并执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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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建立用地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违法用地查处情况挂钩制度。每年对各区县(市)征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量化打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得力、土地执法监管取得明显成效的,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额上给予相应奖励。对年度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足10%的,扣减下一年度3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比例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扣减下一年度5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比例达到15%以上的,不予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各区县(市)政府因组织不力、未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用地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对经诫勉谈话后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年度内本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整改地区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令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