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12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

1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建设项目选址申请(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㈡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图;

㈢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一式十份)。

㈠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

及变电站、燃气主干管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

㈡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站、燃气储气罐站、110kv(含)以上变电站及供电线路、城市邮政、电信枢纽、铁路、公路客(货)运站场;

㈢投资1亿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小区;

㈣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