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的意见
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时间。从例行督察开始至最终验收。
(二)内容。主要是对以往三年各县(市、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6个方面:
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掌握扩大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发展等用地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重点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基本农田补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规划调整和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重点掌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及执行的情况。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掌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而未用等情况。
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6、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执法情况。重点掌握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和贯彻落实15号令有关情况。
(三)方式。土地例行督察包括内业核查、实地核查两个方面,分4个阶段:
1、准备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准备好核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优质。
2、实施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派人员配合督察组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3、汇总反馈阶段。由北京督察局列出《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清单》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确认。县国土局(2-3天)—县政府(2天)—市国土局(2-3天)—市政府(2天)。
4、督察整改阶段。按照北京督察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5、整改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由北京督察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的适用
本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共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各县(市、区)在督察工作中,因整改组织不力、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土地例行督察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主任,统筹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责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负责追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准备好各项资料,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例行督察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1、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稳妥地做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审判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等。
2、监察部门。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3、发改部门对未能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4、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城建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6、城管执法部门纠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用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的非农建设行为。
7、市政和电力部门。市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不予提供水、气、热服务。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电力部门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对擅自提供电源的单位(用户)停止供电;对已有正式电源的,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暂停供电措施等。
8、工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违规用地设立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年审手续等;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年审手续;金融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构不予发放贷款等。
9、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认定涉农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或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依法合规的先进项目,减少以至取消违法违规项目的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等。
10、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绿地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制止、纠正和查处。
11、环保、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等。
四、关于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
在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关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未依法追究责任的;在土地例行督察期间,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国家和省督办的,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追究国土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告知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未按照本意见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措施,造成违法用地未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能及时查处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完成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之日起结束。
主题词: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1年月日印
(共印份)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第二篇: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的意见关于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的
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时间。从例行督察开始至最终验收。
(二)内容。主要是对以往三年各县(市、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6个方面:
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掌握扩大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发展等用地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重点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基本农田补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规划调整和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重点掌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及执行的情况。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掌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而未用等情况。
6、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执法情况。重点掌握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和贯彻落实15号令有关情况。
(三)方式。土地例行督察包括内业核查、实地核查两个方面,分4个阶段:
1、准备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准备好核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优质。
2、实施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派人员配合督察组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3、汇总反馈阶段。由北京督察局列出《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清单》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确认。县国土局(2-3天)—县政府(2天)—市国土局(2-3天)—市政府(2天)。
4、督察整改阶段。按照北京督察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5、整改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由北京督察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的适用
本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共担、责任追究
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
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各县(市、区)在督察工作中,因整改组织不力、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土地例行督察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主任,统筹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责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负责追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准备好各项资料,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例行督察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1、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稳妥地做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审判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等。
2、监察部门。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3、发改部门对未能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4、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城建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6、城管执法部门纠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用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的非农建设行为。
7、市政和电力部门。市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不予提供水、气、热服务。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电力部门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对擅自提供电源的单位(用户)停止供电;对已有正式电源的,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暂停供电措施等。
8、工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违规用地设立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年审手续等;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年审手续;金融机
构不予发放贷款等。
9、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认定涉农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或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依法合规的先进项目,减少以至取消违法违规项目的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等。
10、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绿地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制止、纠正和查处。
11、环保、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等。
四、关于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
在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关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未依法追究责任的;在土地例行督察期间,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国家和省督办的,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追究国土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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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各社区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材料到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待查。
3、如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或责任人发生变动,由继任人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履行其分管工作或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