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申请书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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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集体与个人之间严重的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征用的对象是单一的集体土地。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上是处于分离状态。集体土地上至少存在两种权利: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前者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后者的主体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民。关于两种权利主体在征地补偿中的分配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表面看,农地所有者、使用者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实际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所得极其可怜。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地征用收益。在农民利益集团中,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这其中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操作层面问题的存在:理论上;物权化的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完全没有被补偿,而代之以对失地农民的用工安置补助,因此只补偿了土地的就业效用,而忽视了其直接收益、继承等效用;实践中,农民对于征地费用的分配处于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拥有支配权,往往以管理费、分成、提留等各种借口和名目截留农民应得征地补偿费。
3.项目之间补偿不一致的不公平。尽管征地补偿存在法定标准,但因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因用地项目的不同,补偿价格差别很大。有些国家重点项目采取地方政府包干的形式,而地方政府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将补偿费用压低到法定标准以下。而对于工业用地、房地产项目而言,由于农民集体和个人可以同业主进行价格谈判,因此价格可以被抬高到接近市场转让价格的较高水平。借用价格歧视理论,垄断者对于其销售的同一种产品对不同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按差别程度的大小分别称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差别:一级价格差别是指对每一单位商品采取不同价格;二级价格差别是指对不同需求数量采取不同价格;三级价格差别是指对不同消费者或消费行为制定不同的价格。由于在不同项目征地时,农民集体对价格的发言权大不相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农民集体有一定的讨价还价权力,而对于国家项目征地,农民集体只能被动地成为价格接受者,因此从最后各类用地的补偿价格看,农民集体似乎对不同形式的项目采取了不同的定价。如果农民是个统一的整体,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定价将是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比较成功的定价策略,但是农民是分散主体,因此现实中常常出现隶属于同一行政单位、土地生产条件相似的相邻两宗土地巨大的征地补偿差别,即“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中国人一向信奉“不患寡,只患不均”,巨大的价格差异对土地被低价征用的农民产生极大的心理冲击。相对于土地被政府低价征用,将土地“卖”给小的项目业主成为农民集体和农民的理性选择。“同地不同价”既对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不公平,也增加了政府征地的难度。
4.安置补助费计算上的地区不公平。在现行征地补偿费中,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占相当的比重。安置补助费的本意是让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转移,因此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以当地的劳动力平均转移成本为依据。但现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却过于注重各地区的资源禀赋,缺乏与当地实际的劳动力转移成本的有机联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人均耕地越少者,土地征用时得到的安置补助费也会越多。这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主要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阶段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均耕地越少,土地精耕细作,耕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越高。但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耕地越少的地方,工业越发达,种植业的经济重要性越低,就业机会更多,就业相对容易,因此仍然从耕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人均耕地占有水平的角度来计算安置补助费用,将会给予就业容易的东部地区高标准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而对于耕地较多、劳动力转移相对困难的中西部落后地区,每一个失地农民所能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反倒较少,形成就业容易、安置补助费高,就业困难、安置补助费低这种“倒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