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做到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对经营性用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各类行为进行纠正,并对违法行政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各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用地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接受市城市规划局的监督。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局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对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决定违反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经营性用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总平面布置、外立面设计、规划功能、建设容积率和密度、绿地率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和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

第七条市、县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及经营性用地的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县规划局应当对经营性用地规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城市规划管理信用制度执行情况;

(二)挂牌施工情况;

(三)规划方案审批和调整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

(五)对违反规划建设活动的查处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与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相关的其它行政行为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组织调查经营性用地规划违法案件;做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监督纠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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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纠正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时,认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