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五篇范文

渝规发„2009‟129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指导各区县今年内完成“四线”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编制的工作重点以及相应程序,结合今年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敏

联系电话:67959785135942995495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区县

规划制定

指导意见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1—校核:黄

(共印120份)

—2—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

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对象

区县“四线”规划范围为远郊31个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四线”的概念以建设部颁布的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四线”规划编制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优先、近远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线”规划应深化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相关内容,同时应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基本内容

(一)“四线”的划定

1、绿线划定

(1)划定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市级、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

—3—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景观性作用的街头绿地)、对城市防灾与生态景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绿地,以及具有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

(2)规划的深度。对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应确定位置、落实规模。有条件的,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2、紫线划定

(1)划定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2)规划的深度。明确位置与边界,并以相关的保护规划成果为依据,落实建设控制地区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有条件的,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3、黄线划定

(1)划定的内容。机场、重要交通枢纽站场(港口客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设施;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重要给排水设施;城市发电厂、110kv以上的高压线走廊、主要变电站等重要电力设施;储气站、燃气超高压管线、燃气高压管线、成品油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广播电视基站、微波站及其通道等重要通信设施;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厂等重要环卫设施;消防站等重要防灾设施;气象站等重要公共设施;其它对城市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2)规划的深度。对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确定位置、落实规模。有条件的,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4、蓝线划定

(1)划定的内容。饮用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地表水体及其保护控制的范围。其中,已划定为绿线的用

—4—地不再纳入蓝线范围。

(2)规划的深度。对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确定位置、明确边界控制要求。

(二)“四线”管制要求

“四线”管制应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四线”的四个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管制措施的内容参见附件1。

四、成果要求

(一)成果形式

“四线”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二)文本及附件要求

规划文本主要包括规划依据、范围划定、管制要求等条文规定以及规划缩图、图则,文本格式参考附件2。

成果附件可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相关专题研究等。

(三)图纸要求

图纸成果主要包括城市绿线规划图、城市紫线规划图、城市黄线规划图、城市蓝线规划图和“四线”叠合图,共五张。

有条件的,可对重点内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制作分图则。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工作组织

“四线”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可将“四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四线”规划编制工作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及相关专项规划一并开展。与相关规划一并开展的,应单独形成“四线”规划成果,或在相关规划成果中列专章明确“四线”规划的内容。

31个区县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四线”规划制定工作。

—5—

(二)编制单位选择

“四线”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给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承担。

(三)审批程序

“四线”规划初步成果完成后,应经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会可邀请市规划局参加。

单独编制的“四线”规划成果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予以公布;“四线”规划成果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相关规划一并开展的,“四线”规划内容随相关规划一并报批。

“四线”规划工作中涉及保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四线”规划成果的内容作为其强制性内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含有关“四线”规划内容的,“四线”规划成果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一并指导规划许可管理。

鼓励各区县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四线”的四个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导意见为基础进行工作创新。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附件1:重庆市区县“四线”主要管制措施附件2: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文本参考格式附件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附件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附件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6—附件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7—附件1:重庆市区县“四线”主要管制措施

一、绿线管制措施

(一)用地管制

绿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对公园、山体绿地格局和绿化景观构成影响的改建

2、开挖或损坏规划所确定的山体、公园、广场等绿地

3、修建破坏公园、广场、风景林地整体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进行拦河截溪、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二)建设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绿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同时,绿地建设应结合防灾避难场所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

对城市景观塑造有重要作用的绿地和广场,建设前应当进行规划设计并严格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绿地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紫线管制措施

(一)用地管制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区内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二)建设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城市紫线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专项规划并严格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对“紫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应保持文物原貌、整旧如旧,严禁一切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城市紫线内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街区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在该地带修建任何建(构)筑物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城市紫线的审批、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黄线管制措施

(一)用地管制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二)建设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9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黄线的审批、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蓝线管制措施

(一)用地管制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二)建设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城市蓝线的审批、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0附件2: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第二章

绿线规划

第一节范围划定第二节管制措施第三章

紫线规划

第一节范围划定第二节管制措施第四章

黄线规划

第一节范围划定第二节管制措施第五章

蓝线规划

第一节范围划定第二节管制措施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第七章

附则11附件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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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