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精)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八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八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

第四章分类和归档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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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