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

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

(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

(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

(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实践人员具体情况编制实践工作指导计划;

(二)指导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

(三)定期检查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并加以指导;

(四)对实践人员专业水平、实践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出具客观的书面鉴定意见。第十一条实践单位应为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在省级(含)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其他实践单位由中估协另行认定。

实践单位应负责为实践人员提供必要实践工作环境,并为实践人员提供专业活动。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土地估价师,可参加专业考核。

(一)按规定参加并累计完成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的;

(二)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五年以上,其间均在行政事业、科研教学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并经中估协认定的

第十三条申请专业考核须由两人推荐。一般情况下,主推荐人为实践人员的指导教师,第二推荐人为实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专业考核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专业考核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

第十五条专业考核采用面谈考评(简称面谈)的方式,正式面谈之前由面谈考官对申请人考核申请材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评,其中优秀者经实践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可免面谈。第十六条面谈考官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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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估协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011年9月7日颁布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中估协发〔2011〕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