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备案[范文模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规范土地置换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修订了《土地置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土地置换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增强土地有效供给,引导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第三条下列土地可以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四条下列土地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第九条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下列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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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有关市、县应当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高限执行。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第二十一条土地置换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额、地价标准等规定供地。第二十二条土地置换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和地类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2005年9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和2005年12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