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540号文)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文号:京国土市〔2005〕540号

标题: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颁布日期:2005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终止日期:类别: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八月三日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

(四)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第九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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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