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registrationofland),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引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具体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类型等。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5)按照规划审核列为绿化用地的面积。

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

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

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

定义。[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其他用途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家规定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