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日期:2010年3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三)增加职责
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
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
(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
(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九)培训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指导市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机关行政会议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印鉴管理、保卫、消防、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察、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交流、辞退、退休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工作;负责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总工程师办公室
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研究、制定、修改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组织局技术审查会议,承办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任会议和全委会议;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规划控制线进行控制和调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重要规划设计方案的协调征集或招投标管理工作,局系统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省市相关部门业务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局业务知识培训、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等工作。
规划编制和历史名城保护处
参与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编、调整、补充并审核上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和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管理,承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规划用地处
负责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
提供规划条件,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受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审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注销;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用地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
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性质、功能、规模、位置、体量、体形、建筑色彩和风格及夜景效果等及建筑外立面(包括屋顶)改造工程审核和规划控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下总平面布置规划方案审核;组织城市街景整治规划方案设计、论证及审核;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的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
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及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和临时性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铁路、轨道、电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通信、湖泊水系、城市防洪、防灾等)及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管线规划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设计方案规划审核、管线规划条件的提供;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的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市政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处
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配合部、省督察员工作;负责建设规划审批监督检查,认定、查处、纠正、处罚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验线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组织局案件审理会;监督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行为;受理并督查办理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归口管理规划管理执法大队业务工作。县乡规划处
指导协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外)镇、乡、村规划编制及审核,指导各规划分局村镇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
广告雕塑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审核全市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公共空间雕塑公园等建设项目;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城市雕塑、灯饰等设置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参与认定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城市雕塑、灯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综合业务处
负责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管理(含验收),全市城乡规划、雕塑设计管理(含资质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及影像图、规划图利用协调工作;安排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任务,审查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成果资料管理;负责局属各单位年度经济指标下达及检查考核验收;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评优和推动勘测设计科技进步等;负责开发管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网普查及跟踪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归口管理。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置审查、备案、发布和清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区(县、市)、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培训;组织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执法证件申报工作。
财务审计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财务会计及财务审计制度,负责编报局系统经费预算,组织资金收入,负责资金安排;负责本局财政预算组织实施和国有资产管理;参与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管理(含验收);负责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财务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机关职工医疗保险金额审核收缴;本系统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含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35名,其中:处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总工程师2名)、副处长职数16名(含机关团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县(市)规划督察员4名(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各1名),待遇同分局局长。核定工勤人员8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分局设置
市规划局分别设置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园区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各分局机构规格按照并办发〔2001〕109号文件执行,市辖六区分局领导职数各核定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4个开发区(园区)分局领导职数各核定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各分局机关行政编制分别核定4名,核定工勤人员1名,使用事业编制。
1.市辖六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
为辖区内省、市、区重点工程提供规划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范围内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调查、意见征集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及验线工作;负责立案、查处、纠正辖区内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查处辖区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行为;负责规划执法中队业务管理,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处理辖区内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
2.开发区(园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经市局审核后按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含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
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辖区内主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工作;立案查处、纠正辖区内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处理辖区内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关于测绘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行政区域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勘察、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关于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代办、领办和批复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对规划成果的查询;负责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管理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参与出让土地招投标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六)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审批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园林建筑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和凿井等)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
(八)规划监查处(信访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巡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指导、督查、协调各规划分局的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受理、督办、协调有关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好诚信信息的调整、梳理、汇总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核准以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建筑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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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上述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目前,轻轨在建期间的运营暂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