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在用地预审时必须核减用地面积。
(九)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7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入驻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和城北重工业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利用乡镇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5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进驻标准厂房或利用闲置建设用地;一般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低于以上设计能力的项目,除国家扶持的产业外,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已经供地建设的项目,纳税额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除政策规定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之外,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十一)建立项目投资评估机制。由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评审组,对项目建设投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
(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建设项目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每六个月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填写•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表‣,详细记录项目施工建设情况。对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的,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施工;对逾期未完成施工进度,形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按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城建办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发改、金融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暂停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并限期追加投资建设。
(十四)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
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均属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集体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3000元/亩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六)积极盘活低效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在33%—60%或投资额在25%—50%、使用范围内闲置土地5亩以上、中止开发建设六个月以上、项目竣工后五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均属低效用地。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原使用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足额征收相关税费的基础上,在六个月内整改结束。对存在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低效土地的抵押等手续。
(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四、切实规范城区土地管理
(十八)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或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十九)鼓励城中村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建成区内拆旧建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涉及建成区新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将土地公开出让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凡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旧区不得低于规划区域的80%,低于80%的不享受城中村建设优惠政策。
五、努力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二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任何乡村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
(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村内空闲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提倡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楼,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二)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节约的指标调剂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使用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文„2010‟157号)规定,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整治村庄用于新村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27元/平方米。县政府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奖励与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示范村;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公开出让平台,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六、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或干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划宅基地,或擅自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复耕,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六)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二篇: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形成对利用土地的有效约束和激励十分必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原则,把握重点。各金融机构应以严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积极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四)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五)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六)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发放前,应审核确认房地产企业已解除该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对应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强金融支持,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七)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以及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土地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九)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十)加大创新工作力度,拓宽土地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强化金融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建立健全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进贷款审核审批流程,制订和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监管部门。
(十二)加强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要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机构有关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窗口指导”,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机构落实节约集约用地金融政策的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创新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公司及外资银行。2008-07-29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第四篇:武汉最新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汉最新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武汉市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
(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2.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经批准转让,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
营性建设的。
3.存量土地,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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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凡2005年以来批准供应的新上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先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各项用地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进行自检,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建设期限、建筑容积率等方面要求,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检查。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对1170个竣工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验收,涉及土地面积为3.68万亩。
(二)建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评估制度。在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和验收结果,对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对达到各项规定指标要求,经建设项目用地验收评估合格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限期整改等书面处理决定书,按验收评估标准要求签订有关实施整改的具体补充协议。
(三)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登记制度。建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评估后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