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的通知

京人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现就加强档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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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建立或调整档案工资

六、对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施行后的首次聘用中,聘用合同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较高职务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