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计划外雇用临时用工,加强劳务用工监督力度,落实劳务管理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是劳务用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核定各用工单位劳务人员职数、工资标准,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有权要求清退不符合雇用条件的劳务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劳务管理方面政策、法令和法规。

2、安全生产部是全公司劳务人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新录用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并审查其违法、违纪情况。对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权拒绝录用或禁止其上岗工作。负责为已雇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厂证件,对不符合安规录用条件和违章作业的人员,有权提出停止工作和清退劳务人员的建议。

3、工程部负责外部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审核外部工程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和考试。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管理。

4、计划部负责工程费用的人工费预算进行标准核定,综合管理部根据每项工程的人工费预算对工程实际用工进行审批

二、管理程序

1、本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劳务用工,提出劳务雇用计划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且在雇用计划内进行控制使用。各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使用、考勤、工资报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

2、本着依法用工的原则,对雇用的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有法律效率的劳务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内容、方法及待遇:

1、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1)必须热爱本岗位工作。

(2)身体健康,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所要求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录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

(4)无违法违纪行为。

2、对劳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及工器具,不得违章作业,因出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2)必须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各种活动,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负。

3、待遇等级(用工标准在劳务用工申请表上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实际市场价格控制):

(1)劳动强度较大,技术素质要求较高者,日工资待遇120-150元。

(2)劳动强度适中,技术素质一般者,日工资待遇90-110元。

(3)劳动强度一般,技术素质不高者,日工资待遇50-80元。

(4)更值人员日工资待遇20-40元。

(5)执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标准执行。

4、劳务使用

(1)在雇用劳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雇用条件人员禁止雇用。

(2)雇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它有关待遇。

第二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2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4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其他类劳务用工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共印12份6篇二: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考勤制度第十九条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第二十四条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第八章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劳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第九章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处人劳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和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劳科备案。第三十二条处人劳科负责职工专业技术外培、内培名单的选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实施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文件〔2010〕11号

关于下发《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

现将2010年3月22日有限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1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2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4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附件5: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的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同时,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等上级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劳务用工坚持基层单位选择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劳务定义

一、公司使用的劳务包括劳务队伍(公司)和临时性用工的使用,劳务的使用形式主要有零散和成建制的使用

二、劳务队伍(公司)是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使用的劳务人员和具备法人资质的成建制分包队伍到公司参加施工生产的全部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不再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成建制分包队伍的,公司与成建制分包队伍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必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时性用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以下简称为临时工)

第二章劳务使用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长:副组长:

员:

劳务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参加,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领导组成员分工情况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订劳务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2、负责对下属单位劳务管理组织的建立、管理细则的制订、规章制度建设及岗位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对劳务用工的培训、延伸监控及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4、负责组织对劳务用工管理的检查、指导、评比,通报或奖惩;

5、负责公司总体劳务用工的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在公司范围内的劳务用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劳务队伍建设办法的制定及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程科技部

1、负责制订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的制定、起草;

2、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

(三)工程经济部

1、负责制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并制定《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2、负责对劳务合同管理情况及验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安质环保部

1、负责对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指导检查;

2、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和重大伤亡事故

(五)机械物资部

1、负责对劳务队伍中机械、物资管理及机械租赁等方面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

(六)财务审计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费用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七)综合部

负责劳务用工管理中有关合法性检查、监督及法律事务的处理。

(八)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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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一律由派遣单位进行招录,禁止以用工单位名义招录被派遣劳动者,但用工单位可参与派遣单位选拔或向派遣单位推荐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终止或提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支付

—7—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定向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满并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再续签的,用工单位按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累积连续用工期限,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工伤人员可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