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局系统临时工管理,提高临时工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临时工一般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人事处核实澄清各单位的现有临时工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使用临时工人的编制和岗位。各单位临时用工的编制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三、临时用工实行审查制度。人事处为局系统临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使用临时工,要在上年末向局人事处书面申报年度用工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编制规定和岗位需要确定。

四、临时工的选用,根据各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岗位规定,由用人单位报局人事处审定,通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择优录用

五、临时用工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工档案资料,每年一月份报送人事处备案,临时工变动情况一般每月报送一次,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准日。

六、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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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时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遵纪守法教育和培训。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任务。

十一、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需要,积极改善工作环境,为临时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