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完善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科学、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奖惩、兑现有关待遇和解聘提供重要依据,在总结以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下列单位的优秀比例当年可上浮百分之五,但上浮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1、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
2、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医院、学校、设计院、档案馆、期刊编辑部等单位。
(三)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年度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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