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

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

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重庆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2.重庆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2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2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重庆市工伤保险科,按《重庆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办公室2012年10月17日

第二篇: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调研报告浅议市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务工者来乌鲁木齐市“淘金”,劳务派遣作为国内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在促进社会就业、细化劳动分工、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人员成本、减少法律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诸

多方面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类劳务派遣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日益增繁多,且“收入”也持续增加。然而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税务管理部门单兵作战、相关部门配合滞后、信息不畅等因素引发的涉税问题层出不穷,产生的税务发票假开、虚开等问题日益严重,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

一、乌鲁木齐市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从乌鲁木齐地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统计的数据看,自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增劳务派遣公司逐年递增,尤其在2010至2012年就新增636户,增幅较快,2013年总户数为1365户,其中正常户为998户,注销户254户,非正常户113户。可以看出这些企业中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所占比例较高。

从税收征管角度上看,一是股东多为个人,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财务资料原始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二是企业注销频繁,非正常比率高。这类公司会因为各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与执行政策的松紧度不同而相应频繁地进行登记注册或注销,移动性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这正是注销率和非正常率持高的诱因。如果这种行为恶意持续下去,税务机关不加以认真管理,必将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使税收秩序得到破坏。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近100户劳务派遣公司的稽查中发现,近三年这些公司的开票金额就高达约42.6亿元,而纳税金额仅430余万元,税负仅为0.1%,整体过低。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企业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

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营业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按超低取费比率代开发票牟利。在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目前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已成为“开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发生实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仅向用工单位开取其所需金额的劳务发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公司对此暗称为“税率”,这个“税率”可以随着开票金额的大小而起伏。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未招收员工,只是虚做大量人员充数,没有实际劳务发生,开具发票再实施差额纳税,以此非法牟利。如乌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12年开具劳务发票185份,总金额44,884,657.18元,账面反映该公司的收入即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劳务工资即开发票数额1%定比例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仅按开票额的1%的5.50%纳税。该劳务派遣公司已缴纳营业税22,442.34元、城建税1,570.97元、教育费附加673.29元、印花税250.00元,合计24,936.60元。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检查劳务派遣公司看是否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否由劳务派遣企业发放,通过检查,查出了该单位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查补营业税1,603,90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73.63元,教育费附加48,117.25元

第三篇:工会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调研报告运城市总工会

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不断变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潜力巨大。劳务派遣对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了解我市劳务派遣现状,更好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对我市的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我市4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涉及派遣的职工1307人,其中农民工95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尚未出拖欠工资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我市属农业大市,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出现了大量无技能特长的农村劳动者,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南方用工需求量的增加,农村劳动者大量转移,这位发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二、存在问题

由于劳务派遣缺乏正规化管理,因此在实际运营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1

的工作,其工作环境不及正式职工,而且报酬待遇低。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编内职工的工资待遇,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待遇低,而且还可列入企业成本,编内职工特别是领导层的福利待遇就上去了。

2、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慢。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福利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都以最低标准来给职工发放福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效益好时,企业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它方式来要求增加工资,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来发放的,他们的工资增长由派遣公司来决定,因此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

3、自身维权难。由于劳务派遣大都属于异地用工,劳动合同签在本地,而工作地点在外地,当发生侵害自身权益的事件时,由于区域性限制,派遣工很难维权。例如比较普遍的工伤纠纷,很多派遣公司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派往发达地区工作,就能够达到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而两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

三、几点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针对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

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要有效强化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创新工作方式,加大组建力度,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组织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篇。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劳务派遣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开办的一种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解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笔者对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区工商分局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劳务派遣单位18家。主要从事冶金、物流、制造等行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区劳务派遣行业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作基础较好。调研的5家从事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中,涉及职工1107人,其中农民工64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参保总人数为1107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678人、参加失业保险622人、参加工伤保险1100人、参加医疗保险618人、参加生育保险618人,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市场前景广阔。江津是一个伴随着新重庆“一圈两翼”战略迎来再次发展城市。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千亿工作强区”目标,随着这几年三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一批新项目、大项目相继上马并开始投产,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广阔的用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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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增加劳务派遣经营项目的许可问题

答。强烈呼吁建立类似负面清单机制,只要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就应该由企业和市场决定行为方式和位置关系,政府把必需监管的管好,其它的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创新发展。

最后希望。国家已决心广泛开放服务性产业。作为生产服务业中最重要的门类之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其发展长期遇到限制,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很幼稚且相当不专业。一旦国内市场保护放开,自我生存将遇到巨大挑战,很可能是毁灭性的。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培育扶持和指导力度,使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能快速成长起来,主动创新以提供更多服务产品并且尽可能覆盖所有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条件的话还应把先进的管理及优秀产品辐射到周边市场,打造本地龙头企业,形成行业优势,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