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9]16号【发布日期】
1999-05-07【生效日期】
1999-05-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9〕16号1999年5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第三条凡国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离任时,按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被确定为离任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1个月内对其审计,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
(三)任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任期内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五)作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清理移交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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