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
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
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