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

(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或各地财政等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补贴资金中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的申请,审核后向申请单位预拨中央及省级补贴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市财政局按季向所属县(市、区)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同级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再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或根据各地情况,财政部门按季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工作。各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级担保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小额担保贷款补贴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自2010年7月1日起,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七条对借款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并支付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承担并支付利息,剩余利息由小企业支付,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的办理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财政部门向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2)报送承办担保机构,并附有关资料

2、各承办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贴息资金情况,分类汇总后(见附表3)并附有关资料报送所属财政部门

有关资料指经办银行报送的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除利息清单外,其他仅初次申请贴息时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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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