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省级财政非税业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上述

(一)至

(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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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单位具体从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4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