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省自2010年起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制定了•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试点范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结合本县(市)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需要、地方财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此项奖励试点。自愿加入试点的县(市),县级财政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提出加入试点的申请,承诺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分担办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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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根据我省财政状况,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三、奖励试点工作要求。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奖励试点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踊跃参加试点,足额落实资金。各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确定的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农贷款数量、质量的认定,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等项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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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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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主要内容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二、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含跨区域经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2010年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
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和其他县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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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省内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及各级财政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增加拨备。
三、考核内容的认定和统计
(一)涉农贷款额的统计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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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市各县(市)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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