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

工种对应证书作业类别发证单位

热力司炉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作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作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维修电工《**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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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复证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鉴定。用人单位需提供申请复证人员的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资料。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单位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后,通知单位组织申请复证人员到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复证考核。

复证不合格者再次复证时,需由本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3、首次复证的费用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单项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