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5篇
第一篇: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摘要:
我国的税收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必须以和谐民生为目标。即,符合法治建设精神,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符合法治精神以及和谐民生理念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意在为该制度提供一套更加完善的法制化制度,改变以往以“政策”为主导的“人治”,促进和谐社会与人民生活幸福、谋求更快更好的经济发展。关键字:和谐民生财政支付转移法治精神正文: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新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即,1950—1979年“统收统支”体制下,1980—1993年的“分灶吃饭体制,”以及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体制。客观来说,分税制下,中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问题也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却不够清晰。这不不仅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而且还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税收返还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四)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另外,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
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的改革方向
正如本文标题所说,在和谐民生的思想前提下进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的改革才是符合法治社会以及文明社会的正确道路。财政支付转移制度是调整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各地财力不平衡,以及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因此,以和谐民生的理念构建符合本文指出现行税制的弊端制约了和谐民生的设想,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等等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都在日益严峻。述民生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说明了现行税制设计的弊端和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和谐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治的作用非常重要,经济法更是应该肩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而其中,首先,财政法制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在本质上就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制约,使其达到动态和谐。其次,财政转移支付法可以有针对性的消除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例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等等,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财政转移支付法直接或间接的发挥作用来解决。再次,财政转移支付本身就体现了财政民主精神,即,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现代法治国家都十分重视和强调财政的民主基础,确立了“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这一核心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法强调程序化、透明化,保证了人民能够更好的行使财政指出决策权,这是对财政民主尤其是财政支出民主的最明显落实。
但是,在转移支付制度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规定,一旦发现挪用资金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将酌情扣减下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无疑是属于一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无法归入任何一种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比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如果没有责任要承担,这种协议就不会产生约束效果。要解决这一困境,就需要我们在法律责任形式上加以创新。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其次,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中央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许多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的有效解决,也都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制约。因此,扩大转移规模,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基数法,缺乏用“因素法”核定财政收支的数据和经验,加上对统计资料的不重视,使得基础性数据残缺不全、可信度低。今后也应当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强民众的信心,构建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
三、财政税收制度与民生的广泛关系
中国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但是税收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税收,国家就没有财政这个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税收的合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总体税负适当、税率设置科学,也就是不能杀鸡取卵、寅吃卯粮;而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允,即消除经济特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缓解收入差距,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
中国的财政目的是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经济社会所追求的经济福利和效用最大化。这是中国的财政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的钱还是要用在人民身上。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可靠财力支持。不断深化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税收制度安排。完善税收政策,积极助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的社会建设。在促进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在当下的中国,占社会20%的富人,拥有的财富占国民财富的60%,甚至更多。而对其他80%的人来说,教育、医疗、住房,“新三座大山”是生活中每天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当今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贫富差距之大,并且有拉大的趋势。如何动用税收杠杆来尽可能的达到一个公平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是如今政府的主要议题之一。
从经济总体来说,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关于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肯定的是——税收对一个国家来说的经济效益巨大。税收在经济方面有税收的收入效应、税收的替代效应,可以在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上发挥该有的效果。税收对劳动供给者、居民储蓄者、投资、社会公平分配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并且将各种具体的制度都结合和谐民生的背景加以考虑,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刘剑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徐阳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刘剑文载于税务研究2008第4期
第二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关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邱益中(2009)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特定政策目标时,所普遍采用一种财政再分配制度。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伴随着上海财税体制改革实践同步进行的。张宪法(2005)认为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的问题和漏洞,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田发、黄燕(2010)提出了转移支付对控制行政成本的软约束,以及资金下达存在时间滞后问题,目前,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要在当年的11~12月份才能确定,影响预算安排的严肃性,造成区县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只能将估算的金额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区县财政需要隔年才能计算出区县准确的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影响全区的财力预测和区县财政调整预算的安排,削弱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杨聪杰(2006)认为分税制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统筹区域发展。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2007)认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正是为地方摆脱土地财政而提出的解决路径。上海财政局(2007)近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与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适当降低与土地、房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调整优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配办法。上海财政局(2007)在《上海深化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则指出,计划经济下一些财政介入的一般性、经营性领域的事项患有严重的“政府依赖症”,目前仍然处于政府财政的给养之下;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或企业,财政在其发展初期给予适当的输血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其造血机制形成后,政府财政支出退出的步伐则相对缓慢;再加上一些原由财政全额承担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已有部分转化为准公共品或完全转化为盈利性商品,但政府财政支出尚未及时退出。上述情况使得两级政府在竞争性领域的公共支出规模仍然居高不下,中短期内公共支出“越位”现象难以消除。李小春、朱友国(2010)认为中国在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通过牢牢控制资金配置权,上级政府确保了下级政府的“听话”和政令的畅通。但由于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信息严重流失,其代价必然是资金使用效益的下降。政府是由具体的部门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应当看到,政府官员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人。就官员个人而言,主管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审批决策、职务晋升等带来的成就感、职务消费乃至灰色收入等,都是其个人效用的来源。在存在多级政府、由行政主导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格局的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财力逐级集中、支出义务逐级下放”的局面。
第三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1+0.3r)。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定额补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上解收入的办法继续实行。接受中央补助的地区继续获得补助,上解中央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上解。体制补助和上解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3.专项补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专项补助范围较大,除包括防治自然灾害支出外,还有支援农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支出等,而且拨款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4.一般转移支付。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即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拨款金额和调节的范围和力度都有限。2002年进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过渡期转移支付改称一般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把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转移支付,使其转移支付额大大增加。目前接受一般转移支付的省已达25个。一般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
5.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中央财政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要与地方财政就上一个财政年度在财政体制之外发生的某些事项进行结算,如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改变、中央实施某项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差额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既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又有地方对中央的上解,它也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三、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弊端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4.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制度应体现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目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建议从投资性项目的评价起步,这些项目投资大,对国家和地方的影响大,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纳入绩效评价的技术性难度较小。同时,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公益类支出也要逐步纳入评价范围。公益类支出范围很宽,如养老补助、失业补助、再就业补助、环保、节能等。这类支出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较差,绩效评价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建议选择某类公益性支出作为绩效评价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而中央财政在分配专项转移资金时,应结合上一年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效益较好的地区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对支出效益不高的地区,要相应调减部分专项资金,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同时,人大、政府、财政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也应当加大力度,开展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审计,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5.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上述决定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经济科学,20071.寇铁军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思考[期刊论文]-财贸经济2004(5)2.郭平.廖群锋湖南省分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地方财政研究2005(9)3.马昊当代中国县级公共财政制度研究20084苏明王常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