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检查工作意见

为切实履行“人民公仆、社保卫士”职责,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加强对各项基金支出进行内控监督检查,确保社保基金的运行安全。现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如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邵锋任组长,孙小平、江亚清、潘俊任副组长,成员为王余良、杨小祥、侯瑛、黄真、史雪霞、沈忠明、华立民、王新华、蔡志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拟订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事宜,并组织实施。

二、稽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一)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

5、局党组及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稽核事项

(二)稽核方法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及委托稽核等方式进行。

(三)稽核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社会保险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稽核工作时应先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情况应用本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张做好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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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事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大事,相关科室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同时,领导小组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协作,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在社会保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清廉,树立“务实勤政,优质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