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

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第四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地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原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支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一地”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户管理,封阅运行。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各级财政在国库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办理各级财政之间的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向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国库(或预算)股管理。农业股负责专户资金的审核、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库(或预算)股依据农业股开具的拨款凭证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报账人。年度终了,农业股要和国库(或预算)股及时核对相关帐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县财政要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岗

位必须分设,不得互相兼任,县财政局要将报账程序和要求设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只能用于银行手续费开支,年终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次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到扶贫项目,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委、民委、财政,下同)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同时,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次划拨到“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报账需要。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下同)、乡(镇)政府和经招标、技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财政扶贫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以工代赈项目的招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定后都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30%;其他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启动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填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支出票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到财政局报账,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财政局农业股在接到报账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填制拨款凭证提交国库(或预算)股,由国库(或预算)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给报账人,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单个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帐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第十六条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先预拨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乡(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由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用验收单和农户签名单到县财政报账,然后将剩余资金发放到农户;也可以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材料或实物向农户发放,由采购单位统一到财政部门报账。村委会要将补助费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报账金额以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工程类项目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

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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